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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薛秀田与薛秀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秀田,薛秀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842号原告:薛秀田,男,1961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尤金林,前郭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秀龙,男,1970年9月26日,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秀田与被告薛秀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秀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 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