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覃伟与王世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伟,王世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905号原告:覃伟,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地址为恩施市,现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王世慈,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恩施市。原告覃伟诉被告王世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原告覃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覃伟负担。审判员 何厚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