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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覃伟与王世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伟,王世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905号原告:覃伟,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地址为恩施市,现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王世慈,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恩施市。原告覃伟诉被告王世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原告覃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覃伟负担。审判员  何厚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