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联合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劲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联合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劲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合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西街8号院1号楼1层101室。法定代表人:曾谦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凯,男,联合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劲松,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上诉人联合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劲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6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联合创意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双方协议签署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肖劲松对联合创意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物业认租协议》中的房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肖劲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裁定驳回联合创意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结果正确,应予维持。联合创意公司提出的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琨审判员 唐 仑审判员 吴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