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诉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6)冀0606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0元、违约金8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1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政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