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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治龙与被执行人卓毅、赵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治龙,卓毅,赵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邓治龙,男,195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卓毅,男,1976年8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赵弘,女,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本院在执邓治龙与卓毅、赵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邓治龙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桥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飚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