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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终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姚广发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130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姚广发,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姚广发因起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行初6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6月23日,姚广发诉请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大队履行实施法定职责,对寇维云等人的共犯立案侦查,对马桂琴项下吴启凤、吴风莲的共犯请求立案侦查。一审法院以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姚广发上诉要求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其中包括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案范围。本案中,姚广发起诉要求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其报案予以立案侦查,该请求事项涉及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行为的范畴,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姚广发上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该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姚广发上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吴 静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哲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