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梁XX;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801民初343号原告:梁XX,男,28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被告:张XX,女29岁,原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现下落不明。原告梁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2012年7月11日,原、被告双方在第八师一四二团民政科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9月,被告张XX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XX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12年7月11日,原、被告双方在第八师一四二团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几次离家出走。2014年9月,被告张XX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扶养。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即登记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数次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淡漠。2014年9月,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三年的时间里被告未尽到作为妻子的义务与责任,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故原告梁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该法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颖人民陪审员 任新忠人民陪审员 郭新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慧桃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