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海滨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海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118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海滨,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海滨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沪0113刑初1357号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人杨海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沈某、代理检察员赵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海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工作情况》、《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照片,证人徐某、陶某某、王某某、茅某某、郁某某、章某某、谭某、汤某某、黄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张某、崔某某、杨某、刘某某、石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海滨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海滨结伙张某、杨某、崔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自2017年1月中旬始,在上海市宝山区其经营的无名棋牌室二楼包房内开设“德州扑克”形式的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牟利,被告人杨海滨参股15%。期间,以每小时人民币400元的工资先后雇佣石某(已判决)等人为赌场“荷官”,在该赌场内发牌、收庄分、报码。2017年2月16日22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德州扑克”赌场,抓获被告人杨海滨及杨某、刘某某、石某,抓获参与赌博的汤某某等9名赌客,缴获赌博账本1本、赌具扑克牌1副、筹码391个及赌资人民币26,400元。被告人杨海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海滨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杨海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海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海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杨海滨以原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并要求从轻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海滨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海滨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杨海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鉴于杨海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现杨海滨再请求从轻处罚,本院不予准许。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杨海滨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国祥审 判 员 刘忠伟代理审判员 孙 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一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