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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0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成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成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092号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48-52号侧2楼113-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75070F。法定代表人:祝嘉。委托代理人:张维刚,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成明,男,汉族,1940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缴纳了所欠物管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龙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依婷代理审判员  熊 帆人民陪审员  陈明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国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