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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27

案件名称

张文与黔西南中尚信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黔西南中尚信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537号原告:张二归,男,1982年5月19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黔西南中尚信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安县环城西路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张尤,系该公司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归诉与被告黔西南中尚信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二归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张二归承担。审判员  蒋水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