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火金与王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火金,王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2513号原告:黄火金,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晓丹,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黄火金与被告王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火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丹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火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晓丹偿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以及诉后利息。事实与理由:王晓丹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3月19日、9月10日两次向黄火金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2%,由王晓丹出具两张借条交黄火金收执。借款后,本息分文未还,经黄火金多次向王晓丹催讨未果。王晓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9日、9月10日王晓丹两次向黄火金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出具两份借条交黄火金收执。借款后至今本金未还。本院认为,黄火金与王晓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王晓丹出具给黄火金的借条及黄火金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予以确认。黄火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双方对借款利率未作书面约定,原告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按月利率2%计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借款本金从起诉之日起依法按年利率6%计息。被告王晓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晓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火金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黄火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王晓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金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灵书 记 员 林 颖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0&Gid=167199&ShowLink=false&PreSelectId=535066320&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534472032”l”m_font_0#m_font_0?)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