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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英、杨金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英,杨金虎,罗红,汪登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黄英,女,1973年7月5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杨金虎,男,1965年2月1日出生,地址九江市濂溪区.被执行人罗红,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地址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汪登保,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地址江西九江市浔阳区.本院执行黄英诉杨金虎、罗红、汪登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金虎、罗红、汪登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50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