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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志强非法经营、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38号罪犯王志强,曾用名王木根,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福建省龙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7月7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2009年7月21日至2011年7月20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700号刑事判决,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09)龙刑初字第39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志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宣告。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与前罪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责令共同退赔10300元。个人退赔60803.42元。其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志强于2015年7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内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591分,获得表扬4次;本次交纳罚金、退赔款人民币各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