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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师遂江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师遂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106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师遂江,男,汉族,1957年8月31日生,住禹州市。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向第三人追偿权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师遂江在禹州法院的案件赔偿款42983.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师遂江在禹���法院的案件赔偿款42983.7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