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子兰与潘国珍、牛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兰,潘国珍,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张子兰,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潘国珍,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牛玲,女,199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张子兰诉潘国珍、牛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子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82民初22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牙克石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牛玉伟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张子兰名下,现已过户完毕。张子兰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民初2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