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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16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唐德成与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成,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6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德成,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马宁,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马生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马生军,该公司董事长。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金劳人仲裁字[2017]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6371元(含执行费439元),被执行人还需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6年6月至2016年12之间的养老保险,未执行标的36371元,被执行人也未给申请执行人补缴养老保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下所有的汽车均被查封,本院就本案无查封必要。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银金劳人仲裁字[2017]3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军审 判 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