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7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598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2月17日生,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李某,男,1983年10月19日生,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