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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7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598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2月17日生,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李某,男,1983年10月19日生,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