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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执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迅捷快贸易有限公司与廖坤闯、廖文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迅捷快贸易有限公司,廖坤闯,廖文秀,黄永辉,梁翠仪,廖文英,卓小荣,麦可铭,黄彩弟,佛山市南海天华彩印厂,佛山市南海天域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执字第167-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迅捷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3号一座6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6684154W。法定代表人邓嘉琦。委托代理人武祥飞、卢碧姬,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坤闯,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廖文秀,女,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永辉,男,汉族,1962年4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梁翠仪,女,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廖文英,女,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卓小荣,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麦可铭,男,汉族,1954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彩弟,女,汉族,1956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天华彩印厂,组织机构代码71936717-X,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西颜边工业区。负责人廖坤闯。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天域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18087-1,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大基尾工业区6号E401厂房。法定代表人罗汉滨。关于赖水荣申请执行廖坤闯、廖文秀、黄永辉、梁翠仪、廖文英、卓小荣、麦可铭、黄彩弟、佛山市南海天华彩印厂、佛山市南海天域纸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佛仲字第00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截至201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廖坤闯共计拖欠申请人赖水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利息人民币444000元,另应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律师费人民币12万元,共计拖欠款项人民币2364000元;二、廖坤闯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向申请人偿还上述款项:(一)2014年1月29日前,偿还人民币20万元;(二)2014年2月20日前,偿还人民币65万元;(三)2014年3月20日前,偿还人民币65万元;(四)2014年4月20日前,偿还人民币864000元;三、协议之日起到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廖坤闯应当以实际拖欠的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该利息应当在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四、如果廖坤闯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调解书第2条项下任何一期款项的,则视为所有欠款到期,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廖坤闯所拖欠的全部欠款本息;五、申请人对卓小荣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四路南侧48街区2座801房的房屋(《房地产权证》编号为粤房字第20735**号)及麦可铭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江浦东路文武街一巷11号的房产及土地(《房地产权证》编号为粤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南府国用字(89)第008164号)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廖文秀、黄永辉、梁翠仪、廖文英、卓小荣、麦可铭、黄彩弟、佛山市南海天华彩印厂、佛山市南海天域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对廖坤闯在调解书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案件仲裁费人民币2009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5095元由廖坤闯负担,该款项廖坤闯应当于2014年1月29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赖水荣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2434695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佛山市迅捷快贸易有限公司以赖水荣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其为由,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变更佛山市迅捷快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国土、房管、工商、公安车管和主要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40951.63元,扣除执行费26747元,申请执行人受偿执行款614204.63元。拍卖被执行人麦可铭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江浦东路文武街一巷11号房产(房产权利证号:2109601),拍卖得款721000.32元,扣评估费3605元,申请执行人受偿执行款717395元。拍卖被执行人卓小荣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四路南侧48街区2座801房(现地址变更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四路6号一幢801房)(房产权证号:20××39),拍卖得款792311元,扣除拍卖服务费4000元、评估费2374元,申请执行人受偿785973元。本院执行至今,申请执行人共计受偿执行款2117572.63元。另,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廖文秀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6号1区三十四座房地产已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统筹处置,本案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中法执字第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振康执行员  王立志执行员  冼富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俊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