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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月芽申请执行刘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月芽,刘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袁月芽,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军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袁月芽与刘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法定执行程序对袁月芽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查核其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调查核实刘军华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大勇已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双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