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遂川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遂川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遂川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遂川县某某乡某某村。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主任。郭某某申请遂川县某某乡枚某某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遂执字第1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江西)书记员 曹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