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宝莱印刷厂、中山市广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宝莱印刷厂,中山市广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吴伟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4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宝莱印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区二村工业村第*座。主要负责人:吴伟伦,该厂投资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广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华福路6号地铺第七卡。法定代表人:李永光,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吴伟伦,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宝莱印刷厂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广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伟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宝莱印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宝莱印刷厂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宝莱印刷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梁以劲代理审判员 蔡惠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静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