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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吕学义与兰考县人民政府桐乡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义,兰考县人民政府桐乡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12行初37号原告吕学义,男,汉族,1941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吕国强,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玉民,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桐乡街道办事处。地址兰考县黄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410225MB1056698X负责人孔德旺,任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孟凡新,男,兰考县城关乡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吕学义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桐乡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学义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学义撤回对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桐乡街道办事处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合义审 判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司艳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方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