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纤铂荟窗帘布艺店与广东维景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纤铂荟窗帘布艺店,广东维景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纤铂荟窗帘布艺店。负责人:冯晓青。被执行人:广东维景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寇铁华。江门市蓬江区纤铂荟窗帘布艺店申请执行广东维景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报酬94735元、违约金10973.5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4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玺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