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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2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维华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英,杨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2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守英,女,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杨维华,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张守英与杨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守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维华给付人民币3.66735万元,负担公告费936元。杨维华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8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杨维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杨维华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杨维华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1405元,现该款已发申请人,杨维华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但未找到车辆下落,杨维华名下房产有抵押登记信息,该房产已被法院另案司法拍卖,但无剩余案款可以分配。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还剩3.52685万元未能执行。3.本院联系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桑峪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告知法院杨维华已不在此居住,杨维华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杨维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杨维华高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维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守英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耀宗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朝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