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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卜凡霄、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卜凡霄,王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财保142号申请人:卜凡霄,男,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平邑县,被申请人:王鹏飞,男,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平邑县,申请人卜凡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鹏飞的工资收入依法予以保全7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鹏飞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依法予以保全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鹏飞的工资收入7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王鹏飞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3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