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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煜成实业有限公司、王小煜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煜成实业有限公司,王小煜,王小芬,奕建远,许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313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6011号NEO(A座)36楼A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55682345。法定代表人陈少青。被执行人宁波煜成实业有���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天潭村,组织机构代码580517216。法定代表人余炬明。被执行人王小煜,男,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小芬,女,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奕建远,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许丽敏,女,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慈溪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波煜成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的货款7757402.59元、律师费307336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被执行人王小煜、王小芬、奕建远、许丽敏对���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王小芬名下位于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景观花苑1号楼1-08D室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依法处分上述抵押房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宁波煜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龙舌村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慈国用2012第1300**号,产权证号: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王小芬名下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凯旋楼206室的房产(房产证号:20××17)。经评估拍卖,上述房产于2017年6月2日拍卖成交,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龙舌村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慈国用2012第1300**号,产权证号: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由慈溪市杭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代码91330201753251509L(1/3))竞得,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803450元。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凯旋楼206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3字第××号)由王建吉(身份证号码)竞得,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423005元。上述拍卖款共计522645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3136.11元后,余款为5143318.89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本院领取;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其他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希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