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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阮加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加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刑初52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加成,男,户籍地为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土城。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加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加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3日21:40分许,被告人阮加成酒后搭乘出租车无故不下车,出租车司机在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长春大学门前附近拦截巡逻警车报警请求帮助。正在驾驶巡逻车至此的民警程某、王某和治安员赵某接到求助后,立即展开工作,对阮加成进行说服教育,并将其带至路边安全地带。阮加成不分青红皂白,往警车上撒尿,用脚踢打王某,用拳头击打程某的面部,将程某的左侧面部和口唇打伤。被告人阮加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21:40分许,被告人阮加成酒后搭乘出租车无故不下车,出租车司机在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长春大学门前附近拦截巡逻警车报警请求帮助。正在驾驶巡逻车至此的民警程某、王某和治安员赵某接到求助后,立即展开工作,对阮加成进行说服教育,并将其带至路边安全地带。阮加成不分青红皂白,往警车上撒尿,用脚踢打王某,用拳头击打程某的面部,将程某的左侧面部和口唇打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阮加成的供述;证人赵某、王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照片、伤情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加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鉴于被告人阮加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加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亚南审 判 员  赵若愚人民陪审员  孙 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