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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亮对刘振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亮,刘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财保86号申请人:徐亮,男,1981年4月13日生,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民主街。被申请人:刘振文,男,1968年9月20日生,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英利委15组。申请人徐亮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振文的工资150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徐亮已经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刘振文工资150000元。从2017年11月起,每月扣留工资3000元。在查封、扣押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申请,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嘉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