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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6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郑松峰、柴涛等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港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松峰,柴涛,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港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6675号原告:郑松峰,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柴涛,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港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航海东路金色港湾社区。负责人:朱光,系该居委会主任。原告郑松峰、柴涛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港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郑松峰、柴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松峰、柴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郑松峰、柴涛共同负担。审判员  范利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