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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7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郭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郭鹏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7721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祝,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安,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郭鹏杰,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计733元,由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丽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