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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泊头市国土资源局、王炳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国土资源局,王炳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男,汉族,1968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法定代表人郭中轩。被执行人王炳江,男,汉族,1974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泊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王炳江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5-22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王炳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冀0981行审44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王炳江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洼里王镇新村集体土地216平方米,严重违反了土地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私占乱建行为,应予纠正,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拆除王炳江在216平方米非法占地上所建的一切建筑物,恢复地形地貌,由泊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