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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6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铎与宋海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铎,宋海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1299号原告:孟铎,男,现住任县。被告:宋海宁,男,现住保定市曲阳县。原告孟铎与宋海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孟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孟铎负担。审判员  贾增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立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