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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淑影与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影,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3296号原告:刘淑影,女,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住所地安达市。经营者:洪万建,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亮,住大庆市红岗区。原告刘淑影与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淑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刘淑影请求与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淑影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刘淑影负担。审判员  张国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