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淑影与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影,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3296号原告:刘淑影,女,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住所地安达市。经营者:洪万建,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亮,住大庆市红岗区。原告刘淑影与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淑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刘淑影请求与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淑影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刘淑影负担。审判员 张国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