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童小军与被执行人季述香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小军,季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小军,男。被执行人:季述香,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小军与被执行人季述香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童小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万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季述香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雁塔南路南侧曲江观山悦32-21102室房产(预售证号:2012191,合同登记号:Y13113869)一套,申请人申请对该房产保持查封状态,不进行处置,并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2017年10月13我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季述香限制高消费,并于2017年8月15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季述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娄 李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巩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