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马彩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马彩玲,西安市桃园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1837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王莉。委托代理人张正伟,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彩玲,女。被告西安市桃园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吾。委托代理人张书斌,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6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084.5元,剩余208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