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桥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767号原告: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金桥置业有限公司。原告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桥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计565.5元,保全费552元,共计1117.5元,由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淑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