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06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芳洲犯受贿罪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芳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231号被执行人周芳洲,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周芳洲犯受贿罪处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周芳洲应处罚金1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周芳洲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罚金暂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