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开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63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开亮,男,199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开亮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5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刘开亮在重庆市北碚区龙凤街道新华电脑学校118寝室内,趁无人之际,将朱某放在寝室床上的戴尔牌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盗走,后将所盗笔记本电脑销赃获款人民币2800元后耗用。2.2017年9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开亮在上述地点,趁余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床头的银色iphone6手机一部盗走,随后通过所盗手机分两次将余某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365元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内,并将所盗手机销赃获款人民币600元后耗用。2017年9月18日,刘开亮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重庆市北碚区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涉案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640元;涉案的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730元。案发后,刘开亮积极赔偿被害人朱某和余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二人谅解。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开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开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刘开亮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开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开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开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 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