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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7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与王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王韦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715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北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6731F。法定代表人:卢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自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韦,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与被告王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韦已缴清了欠款4365元,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雨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