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林荏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林荏莹,天津新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临汾路交口(团结里1号楼)。负责人:李伟,行长。委托代理人:薛浩,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荏莹,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天津新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泛海大厦2-2-243号。法定代表人:孙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荏莹、天津新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平审 判 员 迟雪涛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帅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