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素芹与被执行人姬进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芹,姬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824号申请执行人王素芹,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姬进涛,女,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科绿水小区**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王素芹与被执行人姬进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王素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姬进涛已经自觉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孙 红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