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方清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方清淼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7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856428047K。法定代表人:张旭禹,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芬、叶宝鑫,该行员工。被告:方清淼,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告方清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以要求与被告方清淼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文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丁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