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昆与李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010号原告:张昆,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波,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忠明,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昆诉被告李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昆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4550元,由原告张昆全额负担。审判长 陈益勤审判员 张代贵审判员 陈必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峻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