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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叶月光与冯骏驹、黄润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月光,冯骏驹,黄润辉,杨桂容,东莞市大朗洋意时装针织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36号之二原告:叶月光,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辉,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冯骏驹,男,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川,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润辉,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杨桂容,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东莞市大朗洋意时装针织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南路**号(杨涌村)。组织机构代码:L0399453-3。经营者:黄润辉。原告叶月光与被告黄润辉、杨桂容、东莞市大朗洋意时装针织厂、冯骏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叶月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月光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月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叶月光预交,由原告叶月光负担。审 判 长  龚国柱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