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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阳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阳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5007号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杨一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阳泽,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阳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思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