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9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李俊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9414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段文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刚,该公司职工。被告:李俊,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垄热力)与被告李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垄热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垄热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