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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岑文辉、侯祖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岑文辉,侯祖宏,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财保117号申请人:岑文辉,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侯祖宏,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被申请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五路128号。法定代表人:侯祖宏。担保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5幢2单元38层2号。法定代表人:徐觉荣。申请人岑文辉于2017年8月20日向湛江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侯祖宏及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本案提供信用担保。此后,湛江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岑文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W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武开国用(2010)第6号,使用权面积20071.36㎡]。二、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W1地块综合楼及厂房的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经字第××号、武房权证经字第××号,建筑面积分别为:2516.03㎡、13104.17㎡);三、冻结被申请人侯祖宏持有的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75%的股权份额。上述保全标的限额30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苏滨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