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36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伟、李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李玉莲,闫敬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3691号之二申请人:李伟,女,1967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李玉莲,女,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闫敬伟,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李玉莲、闫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3691号民事裁定书,于同年11月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李玉莲在临商银行市中支行帐户为62×××38的存款(应冻结36万元,已冻结175.47元),冻结期限一年。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李伟以查封期限即将届满,该案尚未审理完结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李玉莲在临商银行市中支行帐户为62×××38的存款36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