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恢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王维良、胡云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良,胡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王维良,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胡云良,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执行人王维良与被执行人胡云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潍民终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鲁G×××××进行了查封,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终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