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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勇与被执行人湖北川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湖北川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勇,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被执行人湖北川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兴隆大道238号,组织机构代码78449315-6。法定代表人李习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勇与湖北川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4向被执行人湖北川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周勇支付工资256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湖北川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勇对此予以认可并书面要求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艾宏洲 关注公众号“”